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建设工程

哪些情况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可以按照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

2018年3月30日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http://www.jqhwz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按有效处理的施工合同有三种情形,分别为:第五条规定的施工过程中取得法定资质的施工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垫资”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jqhwzs.com/news/view.asp?id=910713267218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