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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农村征收土地政策都包括哪些要素?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怎样解决

2021年3月23日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http://www.jqhwz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20农村征收土地政策都包括哪些要素?

每年我们国家对征地补偿都会有一些新的政策和举措,那么有必要谈一下关于今年的相应政策,那么2018农村征收土地政策都包括哪些要素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对于补偿方面,应该是按照年产值的30倍来进行赔偿。详情请看下文。

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一、2020农村征收土地政策的整体概括

农村土地最新政策解读2018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解读2018农村土地最新政策解读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征地政策和宅基地政策改革,直接关系着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决定了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也直接关系着我们投资农业的人付出的成本有多少。现在我们来看看,最新土地政策中有哪些内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二、2020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该如何处理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三、2020农村征收土地政策的相关细则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近日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2018年,也是全国农村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到12月底全国土地确权工作就要全部结束,有部分农民趁着土地确权还没有结束,想在农村建一栋自家的房子,但是需要注意的注意的时,今年的一号文件指出,在试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同时将会与乡村振兴相结合,提高宅基地的经济价值,对于农村一些违规占用土地的住宅将进行清理,因此在建房的时候,要避免违规建房。

我们已经阅读了今年的一些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以及标准,这就能够充分的说明,我们政府对于农村土地的关心以及保护是有多么重大的意义,同时也能够说明我们农民这方面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保障的,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2018农村征收土地政策都包括哪些,请随时咨询我。

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怎样解决

在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很多有资金的人都会选择房地产的投资,希望在房地产事业中获得一杯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地产工程建设之前需要由房地产工程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在下文,将针对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为大家详细介绍,来看一下吧。

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怎样解决

第一节 房地产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

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其补正

1.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施工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施工任务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人名义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施工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但是,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专业施工分包人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应当认定为有效。

5.1.2.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效力上存在瑕疵,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对该瑕疵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合同最终成为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补正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的,该合同有效。

发包人无权处分发包建设工程的,其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经权利人追认或者该发包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该施工合同有效。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5.1.3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及其补正

5.1.3.1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工程总承包人未取得任何一项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业务的;

没有资质或者具有不符合建设工程项目要求的较低等级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人借用具有符合工建设程项目要求的较高等级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人名义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工程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总承包任务的。

5.1.3.2无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补正

对于工程总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工程总承包任务完成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补正,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在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推定此时效力可以补正,是否能进行效力补正依赖于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5.1.4 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及其补正

5.1.4.1 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程监理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监理人未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没有监理资质或者具有不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较低等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借用具有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较高等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未招标的;

工程监理人非法转让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任务的。

5.1.4.2 无效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补正

工程监理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订立工程监理合同,在工程监理任务完成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补正,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在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推定此时效力可以补正,是否能进行效力补正依赖于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5.1.5 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性质上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不能适用返还原则,应当适用折价补偿原则,根据提供的建筑产品及完成的工作,进行折价补偿。

律师可提示委托人注意下列情形: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施工人承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施工人工程款。

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施工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施工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对施工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人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

5.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意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第九十五条规定了解除权消灭的情形;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程序;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在《合同法》的法理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作了规定;第1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5.2.1.1 发包人的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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