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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如何负担 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1年3月21日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http://www.jqhwz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如何负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如何负担

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对此,原因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这是民事法律调整加工承揽关系的原则。

2、根据《解释》规定,承包人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经修复建设工程仍不合格的,该工程就没有利用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不公平的。

3、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但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者,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主要,因此,一般说来,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民法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多。在内容方面,其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与前述施工合同并无不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为明确勘察或设计要求,提供必要的勘察或设计资料,按期支付酬金。勘察人或设计人的主要义务为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保证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资料具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酬金方面,勘察与设计合同通常是以固定价格的方式进行约定,如发包人对勘察或设计要求提出变更,则相应调整酬金数额。支付方式则通常是按勘察或设计工作完成的阶段分期付款。现阶段,勘察收费受政府指导价的限制。而不是完全根据市场自由协商价格。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1、尊重对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设计人的知识产权保障义务;

3、施工图设计须接受政府审查;

4、外国设计人的特别义务:

与中国企业合作:外国机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一家具备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

接受政府特别监督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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