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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让合法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2021年3月17日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http://www.jqhwz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让合法吗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过大,土地虽然幅员辽阔然而适合人类居住的平原盆地和丘陵等地区的占有率并不高,因此我国的人均土地资源并不宽泛,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制定了系统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对这方面做出了限制和管理。今天,我们主要探讨的问题是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让合法吗给您答案。

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让合法吗

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让是不合法的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一、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算起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至今未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三、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

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为赚取最大的利润,故意不及时开发,等待升值后再进行开发,而等到可以销售时,土地使用年限已经过了很长的时间。 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还有的房地产项目是分多期进行开发的,等到开发第三期、第四期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较多。 此外,有的地块经过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者公司之间进行多次转让,这也无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古时候有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说法,土地无论在什么时候对于人民群众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现今,为了缓解人均土地资源不足、不均的状况,国家细化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人民群众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使用权限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来设定,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让是不合法的。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365相关律师。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在我们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只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时候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将土地权转让,而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国家也是有规定的,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对于这个问题大部分人都不太了解,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1995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范国有土地的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的内容同样是这一立法目的的考虑。

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行双轨制,即土地归国有和集体所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国有土地,开发用地获得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取得;第二是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转让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或者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情况,其中通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开发用地由于更能体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灵活灵敏的特点,在房地产开发中逐渐成为房地产商“拿地”的普遍方法。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要满足国家的法律条件才可以进行转让。如果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书,当事人所建筑的房屋必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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