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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标的必须是不动产吗

2021年3月19日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http://www.jqhwz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办理程序是什么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准备材料:

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提交材料: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一页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筑物资料移交单》原件

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筑物资料移交单》原件

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筑物资料移交单》原件;

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注意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也差不多了解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办理程序是什么。大家也都知道,施工之前,必须要先有施工许可证,上述也讲到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办理程序。以上内容有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建设工程标的必须是不动产吗

如果想要修建房屋的,需要签订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他人,承包人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那么,建设工程标的必须是不动产吗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是一种合同,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准确来说,建设工程的标的是建设工程的合同行为。

建设工程违约的承担: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违约,一般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与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

1、发包方的违约

未能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负的。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与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方的违约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违约,一般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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