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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注意事项?

2021年3月14日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http://www.jqhwz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计算的知情权,严格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建筑平面布置图。

  2、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载入企业信用档案,进行公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注意事项?

虽然在正常的设立公司过程中会有部分的人积极加入却也出现了资金不足以出资的情况,此时也是可以通过同等价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来完成出资的程序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注意事项其实只要股东用来出资的使用权具备价值的且在资格上符合规定都就是合理的。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出资条件

第一,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法条链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二、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法条链接: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税费成本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以土地投资、联营的,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人和以土地投资的投资人均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呗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人和以土地投资的投资人均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条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

土地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评估机构估价为依据。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如果股东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完成自己的出资入股而选择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就应该注重对权利的价值的预估以及法律性质的客观判断而不能因为瑕疵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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